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”省管县“财政体制利弊分析

来源:《跨世纪•县域经济》    编辑:王悦    发布时间:2022-05-24 22:23:00
摘要: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以及交通、通讯的发展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,“市管县”在效率上的优势大大削弱,地级市扩张较快,但城市化水平没有同步跟进

“市管县”体制是经济转轨的产物,在一定时期促进了区域市场的统一,促进了规模经济的形成,推进了中心城市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,以及交通、通讯的发展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,“市管县”在效率上的优势大大削弱,地级市扩张较快,但城市化水平没有同步跟进。此外,还面临着产业升级、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。地级市宏观调控能力下降,集聚辐射能力较弱,帮助县加快发展是有心无力,存在“小马拉大车”的问题。在一些地级市,由于省对县专项要求市级配套,所带县反而成了“烫手的山芋”。另外,一些地区由于管理上的问题,存在市吃县、市刮县、市卡县的现象。纠正这些问题,“省管县”是一个选项,也是一种趋势。

从我国部分省份“省管县”财政体制的形式来看,浙江省的具体做法是∶在财政体制方面,预算内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结算,预算外各种“费”由省与市结算;在政策传达、业务指导上,市财政局对县财政局仍有行政上下级关系。为了激励强县、帮助弱县,省财政确立了“抓两头、带中间、分类指导”的政策,即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,不搞一刀切。1992年、1997年、2002年,浙江省三次实施“强县扩权”,将“省管县”体制由财政体制扩大到其他方面,下放省部分审批权,赋予县大部分本该属于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,减少对县集中,做到“藏富于县”,大大调动了县(市)发展经济的积极性。

山东省于2003年12月出台了《中共山东省委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》,列出了30个经济强县和30 个经济欠发达县,分别明确采取不同的扩大经济自主权的政策。对经济强县,赋予更大的发展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,在建设用地指标分配、高速公路建设和发展外向型经济等方面实行优先政策。对经济欠发达县实行扶持政策,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倾斜力度,国家和省对交通、通信、能源、环保、流通、旅游、农业、林业、水利和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卫生等社会事业投资,重点向欠发达县倾斜;在融资担保、干部交流、人才引进和劳务培训等方面,实行特殊的政策。

2004年,湖北省确定了首批20个县(市)实行“扩权”。县(市)扩大的权限主要分为两类:除国家法律、法规明确规定以外,以前经市州审批或管理的,改由扩权县(市)自行审批、管理;须经市州审核,报省审批的,改由扩权县(市)直接报省审批或审核,报市州备案。随之,湖北省委、省政府又作出一项重大决策,改革现行省管市、市管县(市)的财政体制,在全省52个县市推行“省管县(市)”财政管理体制。其具体内容是∶省对县市实行信贷直达、项目直达、资金直达、财政直达。为进一步加大省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,对68个县(市)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集中的增量,以2003年为基数,2004~2006年新增上交省增量金额返还县(市),用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和支持县城经济发展。省对下各项转移支付补助,按照规范办法直接分配到县(市)。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县(市),同时抄送市。河南省在《关于扩大部分县(市)管理权限的意见》中,将本属于地级市的部分经济管理权和社会管理权,下放给巩义、项城、永城、固始、邓州等5个县或县级市。这些权限包括计划直接上报、财政直接结算、经费直接划拨、项目直接申报、用地直接报批、证照直接发放、统计直接报送、政策直接享有、信息直接获得、税权部分扩大等。与此同时,河南省新密市等30个县(市)也享受原地级市掌握的在项目申报、用地报批、证照发放等方面的经济管理权限,以及部分税收权限。两者相加,在这次“强县扩权”改革中,河南省共计35个县(市)的管理权限被大幅度提升。

综上所述,“省管县”的优点可以概括为:

一是有利于减少管理层次。省直管县后,减少了市级中间管理环节,大大降低行政管理成本,从而减轻农民负担,增强省级调控能力。

二是有利于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。制约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是管理层次多,办事效率低,权力下放不够。省管县后,省将对县扩权,增强县独立发展的自主权,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。

三是有利于缓解县级财政困难。省管县后,省财政按财政体制直接结算到县(市),既避免了市级集中县财力的“市刮县”问题,又可使县级财政困难直接反馈到省财政,省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较强,便于及时解决县财政的困难。

四是有利于加强省对县转移资金、技术、人才。对于困难县来讲,由于积弱已久,不靠外力,难以得到发展。省管县后,省必将加大对困难县的补助,以促进困难县加快发展,增强发展的动力,达到将来减少补助的目的。省一级要素发达并相对集中,而县一级要素匮乏,为完成业务上的对接和管理上的便利,省必然加强对县的人才培训、人才交流和设备配置,推动县级提高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。

五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。在“市管县”体制下,省对县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经过多个环节,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多头管理又难以到位。“省管县”后,省财政更加关注对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,在实现公共支出均等化的前提下,会倾向于将补助资金投向效率高的县,在更高层次规划全省发展格局,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,在资金、政策等方面有效配置资源。

六是有利于规范县级政府行为。在“市管县”体制下,县级领导由市级任命,对市负责,在经济指标至上的政绩观念下,上级政令在县级容易走样,县级存在为了出政绩而虚报浮夸的现象,存在拉税、买税等违规行为。在省直接管理下,省级要求更直接、更明确、更具体,将有效制止县级政府违规施政行为。

但现阶段实行彻底的“省管县”体制尚存不利因素。首先管理幅度的扩大,给省级财政增加了压力。虽然办公条件现代化提供了便利,但在惯性思维下,省财政无法迅速掌握县的实际情况。其次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,各县情况迥异,资源、技术、管理水平等要素配置不均,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存在较大差异,管理基础薄弱,县能否适应“省管县”体制,存在不小的疑问。如果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,各县实行不同的体制,那又将存在大量同县不同级现象,导致各自为政,影响政令畅通。小范围的区别对待政策和实施一定的过渡措施可削弱“省管县”的负面因素,但这些问题的彻底解决还需要更长的时间和更多的智慧。

(作者:张绍光 单位:江苏省连云港市财政局)

来源:转载自《跨世纪•县域经济》2006年1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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